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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學年第一學期第一次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本院學程與課程之規劃與發展,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及本院組織章程第五條之規定,設置「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要點。
二、 本會由院長、各系主任、各所系教師代表一人、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代表三至五人、及學生代表二人(大學部一人、研究所一人)組成之,而校外委員由各所系教學單位推薦,院長聘任業界及校外學者專家三至五人;院長為主任委員及召集人。本會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三、 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
(一) 擬訂本院各所系課程規劃共同原則。
1. 各所系畢業學分數及學分架構。
2. 課程架構:共同必修科目、專業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之配當。
3. 其他有關課程規劃共同事項。
(二) 審議各所系課程訂定相關事宜。
(三) 審議本院與課程相關之法規。
(四) 規劃、整合及設置本院跨領域之學程。
(五) 協調各所系課程規劃及學程相關事宜。
(六) 規劃、協調及審議其他與課程有關之事宜。
四、 本會主任委員及各所系主管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之任期為準,其餘委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校內委員均為無給職。
五、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紀錄(含簽到表)送教務處備查。
六、 本會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之。
七、 本會必須二分之一(含) 以上之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八、 本要點經本院課程委員會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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