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要點
103學年第1學期第1次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學年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學年第2學期第1次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106學年第2學期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學年第1學期第1次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109學年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學年第1學期第1次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112學年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40條及本院組織章程第四條之規定,訂定本組織要點。
二、本院院務會議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院長、系主任、所長、學位學程主任。
(二) 教師推選委員:各系、所、學位學程各推選教師代表2人。
(三) 職員代表:本院編制內職員2人。
(四) 學生代表:本院大學部、碩士生代表各1人。
三、當然委員(行政主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出席行使職權;教師推選委
員、職員代表及學生代表開會時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教師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產生方式由各系所會議另定之;職員代表由本院編
制內職員互相推選之,連選得連任。
五、大學部學生代表由各學系學生會會長輪流擔任;碩士生代表由本院各研究所推選之。
六、院務會議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教師、學生及職員等相關人員列席。
七、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開,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或經院務會議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
臨時會議時,院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八、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長遴選、連任等相關事項。
(二)院務發展相關計劃。
(三)本院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四)擬訂本院各委員會組織要點。
(五)本院教學與研究單位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六)本院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它重要事項。
(七)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八)院務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九、院務會議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當然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十、院務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如經
二分之一以上認為重大議案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為決議。
十一、院務會議提案以下列方式提出之:
(一)院長交議。
(二)本院各系所就有關業務提議。
(三)院務會議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提議。
十二、院務會議得視需要組成專案小組協助院務運作,其小組成員由院長指定組成。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