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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3年12月3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3月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105年1月25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聽過
105年6月6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聽過
106年6月15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107年8月2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聽過
107年9月13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109年9月23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院務會議聽過

一、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設立「創新設計與經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會設置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7-9人,院長及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系所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投票各推選其單位專任教師一人及候補委員一人。本會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餘任期為限。
三、 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如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或須迴避時,由出席委員互推選一人擔任之。
四、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院關於教師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出國講學研究)、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單行規章。
(二)審議本院新聘教師是否能配合中、長期校務發展計畫。
(三)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續聘、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四)評審有關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五)評審有關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及出國講學研究事項。
(六)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七)評審有關教師服務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及校長交議事項之審議。
五、 本會原則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議決。但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推選委員連續不出席二次者,由該委員所屬系(科)所之候補委員遞補,並報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六、 本委員會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職級,委員因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或職級不符審查資格等因素造成委員會人數不足七人時,學院應就不足員額提名校內外教授、副教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聘任組成專案審查小組,負責教授升等審議事項,專案審查小組無待處理升等相關事項後立即解散。
專案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行之,若決議同意辦理外審時,推薦六名學者專家名單,專案小組審議結果,等同院教評會決議效力,並逕錄院教評會會議紀錄;系(科)、所、學位學程及院級推薦名單,由院統籌簽報校教評會召集人選任六名為外審委員。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報請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七、 教師的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另訂之。
八、 教師的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九、 教師申請事項未獲本會通過者,本會應於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校函通知當事人。
十、 教師對本會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等救濟。
十一、 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二、 本院各系(所)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內容,訂定其教評會設置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請本會備查。
十三、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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