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
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3月7日(星期一) 中午12時10分(書面會簽)
主席:黃教授國珍                                  紀錄: 鄭如齡
出席人員:陳主任潔瑩、林主任宏仁、陳主任春富、李副教授介文、江助理教授振維、陳助理教授金足、蔡助理教授誠一、羅助理教授治民、謝助理教授芝玲
學生代表:林同學筱玫
一、 主席報告

二、提案討論
提案一: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院長遴選、連任及解任辦法」,提請討論。
    說  明:奉校長指示本院院長遴選、連任及解任辦法修正條文,如下表所示: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八、本遴委會遴選院長作業程序:
(一)在媒體上公開徴詢推薦,期限至少一個月。被推薦或自我推薦人不足二人時,應延長公告,每次延長公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為原則,至被推薦、自我推薦人達二人以上為止。
(二)審核各候選人資格。對於通過初審者,須徴得被推薦人同意後始得列為院長候選人。通過初審之候選人如為校外學者,須依其專長、背景交由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確認其教師資格與學術專長,並簽奉校長核可。初審通過之候選人不足二人者,應延續辦理公告徵詢推薦,已初審通過之候選人資格應予保留,至初審通過之候選人達二人以上為止。每次延續公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為原則。 八、本遴委會遴選院長作業程序:
(一)在媒體上公開徴詢推薦,期限至少一個月。被推薦或自我推薦人不足二人時,應延長公告,每次延長公告期間不超過十四日為原則,至被推薦、自我推薦人達二人以上為止。
(二)審核各候選人資格。對於通過初審者,須徴得被推薦人同意後始得列為院長候選人。通過初審之候選人如為校外學者,須依其專長、背景交由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確認其教師資格與學術專長,並簽奉校長核可。初審通過之候選人不足二人者,應延續辦理公告徵詢推薦,已初審通過之候選人資格應予保留,至初審通過之候選人達二人以上為止。每次延續公告期間不超過十四日為原則。 酌作文字修正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院長遴選、連任及解任辦法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八、本遴委會遴選院長作業程序:
(一)在媒體上公開徴詢推薦,期限至少一個月。被推薦或自我推薦人不足二人時,應延長公告,每次延長公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為原則,至被推薦、自我推薦人達二人以上為止。
(二)審核各候選人資格。對於通過初審者,須徴得被推薦人同意後始得列為院長候選人。通過初審之候選人如為校外學者,須依其專長、背景交由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確認其教師資格與學術專長,並簽奉校長核可。初審通過之候選人不足二人者,應延續辦理公告徵詢推薦,已初審通過之候選人資格應予保留,至初審通過之候選人達二人以上為止。每次延續公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為原則。 八、本遴委會遴選院長作業程序:
(一)在媒體上公開徴詢推薦,期限至少一個月。被推薦或自我推薦人不足二人時,應延長公告,每次延長公告期間不超過十四日為原則,至被推薦、自我推薦人達二人以上為止。
(二)審核各候選人資格。對於通過初審者,須徴得被推薦人同意後始得列為院長候選人。通過初審之候選人如為校外學者,須依其專長、背景交由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確認其教師資格與學術專長,並簽奉校長核可。初審通過之候選人不足二人者,應延續辦理公告徵詢推薦,已初審通過之候選人資格應予保留,至初審通過之候選人達二人以上為止。每次延續公告期間不超過十四日為原則。 酌作文字修正
修正對照表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院長遴選、連任及解任辦法
103年8月28日103學年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3月24日103學年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3月7日104學年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
    一、依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院長、中心主任、所長、主任推薦準則第十六點及創新經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章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院應於院長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或院長因故出缺時組成「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遴委會),辦理院長遴選作業。
    三、本遴委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副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副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時,由教務長代理。本院所屬各系推選專任教師代表八至十人,各系至少須有一位專任教師代表;必要時得就學術領域性質相近之校內外教師遴選若干人擔任。
    四、本遴委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委員不得由他人代理出席會議。
    五、本院院長候選人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者為限,就任院長時須為本校專任教授或借調至本校服務者。如正在休假、進修、借調、或兼任校內其他行政職務而未聲明當選後放棄者,均不得為候選人。
    六、本院院長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計算。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指定代理人;代理院長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七、本院院長候選人推薦方式:
(一)本院具選舉資格教師五人以上連署推薦者,每名連署者限連署一人。
(二)本遴委會委員三人以上連署推薦者,每名連署者限連署一人。
(三)校外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五人以上連署推薦,每名連署者限連署一人。
(四)自我推薦。
候選人若為本遴委會委員則喪失委員資格;候選人應檢附連署(自我)推薦書、院務構想計畫書及學經歷、著作目錄等相關資料交本遴委會。
    八、本遴委會遴選院長作業程序:
(一)在媒體上公開徴詢推薦,期限至少一個月。被推薦或自我推薦人不足二人時,應延長公告,每次延長公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為原則,至被推薦、自我推薦人達二人以上為止。
(二)審核各候選人資格。對於通過初審者,須徴得被推薦人同意後始得列為院長候選人。通過初審之候選人如為校外學者,須依其專長、背景交由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確認其教師資格與學術專長,並簽奉校長核可。初審通過之候選人不足二人者,應延續辦理公告徵詢推薦,已初審通過之候選人資格應予保留,至初審通過之候選人達二人以上為止。每次延續公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為原則。
(三)由本遴委會對全院師生公告候選人資料,並辦理院長候選人對全院教師說明院務發展理念等相關程序。
(四)由本遴委會辦理票選作業,請本院專任講師(含)以上教師採無記名方式分別對各候選人行使同意權投票。專任教師於借調、休假、進修、育嬰假期間均得行使同意權。
(五)若候選人同意票數已達本院具行使同意權人數二分之一時,即停止該候選人計票作業。
(六)若獲同意權門檻之候選人不足二人者,除保留該獲通過之候選人資格外,應再就未獲通過者進行第二次投票;第二次同意權行使結果併同第一次獲通過之候選人如仍不足二人者,則獲通過之候選人資格應予保留並重新辦理公告徵詢推薦及同意權投票作業,直至獲通過同意權門檻之候選人達二人以上為止。
(七)若無候選人同意票數達本院具行使同意權人數三分之一時,應由本遴委會擇期另行辦理院長遴選程序。
    九、本遴委會向校長推薦院長人選方式,依下列順序執行:
(一)候選人獲得投票總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者,本遴委會依姓氏筆劃順序向校長推薦,陳請校長擇一聘任。
(二)候選人均未獲投票總數之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但達三分之一時,本遴委會就同意票數最高者,討論是否向校長推薦院長人選。
(三)若候選人未獲投票總數之三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時,暫不向校長推薦院長人選。
(四)依前二款規定不向校長推薦院長人選或推薦人選不足二人者,應重新辦理遴選作業。但已列入推薦人選者應予保留,至推薦人選達二人以上為止。
(五)院長之擬聘人選如為校外學者,應按其學術專長依本校教師聘任規定聘任為相關所、系(科、學位學程)之教師,該所、系(科、學位學程)並須提供足夠鐘點授課。如需借調者,依教育部訂頒之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十、本遴委會委員及參與工作之人員應本超然客觀之立場,除本身不得參與候選外,對於候選人資料、審查過程及結果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本遴委會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
    十一、現任院長應於任期屆滿八個月前,以書面向院務會議表示是否願意連任。
院長有意連任者,本院應於其任期屆滿六個月前召開院務會議,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方得連任。就任院長後,無論以任何原因中途卸任者,均視為一任。
院長無意連任或未於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表示意願或未獲連任者,即依本辦法辦理院長遴選事宜。
    十二、院長任期中有特殊情況發生,由本院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不適任案,由副校長召開院務會議,經本院院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並依規定成立遴選委員會,另行遴選。
    十三、本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並視需要酌支交通費。
    十四、本遴委會在新院長產生後,自動解散。
    十五、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