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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紀錄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
創新經營學院院務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月25日(星期一) 中午11時45分
主席:黃教授國珍                                  紀錄: 鄭如齡
出席人員:陳主任潔瑩、林主任宏仁、陳主任春富、李副教授介文、陳助理教授金足、羅助理教授治民、謝助理教授芝玲
請假人員:蔡助理教授誠一、林同學筱玫
一、 主席報告
     略
二、提案討論
提案一:商業設計管理系104學年度優良教師選拔,提請審議。
    說  明:1.依照人事室1月6日簡便行文辦理。
            2.本校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實施要點第二條:校優良教師被推薦人應經最近一次教師評鑑,成績經評定為「特優」等級,且在本校任教滿4年以上品德優良之專任教師,熱心教學、研究、輔導學生學業與生活、專業倫理及產學合作等方面著有成效,堪為全校表率者。
            3.本系陳春富老師符合規定,申請表及優良事蹟等相關資料如附件。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 續提校教評會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提案二:擬修訂「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提請討論。
    說  明:修正條文,如下表所示: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本會置委員7人,院長及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系所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投票各推選其單位專任教師一人及候補委員一人。本會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餘任期為限。 二、本會置委員7人,院長及各系所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各系所講師以上教師投票各推選其單位專任教師一人及候補委員一人。本會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推選委員在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出國講學研究等,由原推選單位之候補委員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餘任期為限。 酌作文字修正
五、本會原則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議決。但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推選委員連續不出席二次者,由該委員所屬系(科)所之候補委員遞補,並報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五、本會原則每學期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議決。但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
前項於審議副教授升等教授案,由教授參與決議,並以出席之教授委員三分之二通過始得決議。至其他事項,有關委員是否應行迴避,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
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遇有關本人或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應行迴避;迴避委員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推選委員連續不出席二次者,由該委員所屬系(科)所之候補委員遞補,並報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酌作文字修正

六、本委員會審議升等事宜時,委員之職級須高於申請升等審查之教師職級,委員因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研究或職級不符審查資格等因素造成委員會人數不足七人時,學院應就不足員額提名校內外教授、副教授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依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可聘任組成專案審查小組,負責教授升等審議事項,專案審查小組無待處理升等相關事項後立即解散。
專案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次會議主席。專案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達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同意行之,專案小組審議結果,等同院教評會決議效力,並逕錄院教評會會議紀錄。  增訂條文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報請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報請主任委員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其後條文依序修正編號。
八、教師的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另訂之。 七、教師的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悉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另訂之。 
九、教師的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八、教師的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評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後再向校教評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十、教師申請事項未獲本會通過者,本會應於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校函通知當事人。 九、教師申請事項未獲本會通過者,本會應於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校函通知當事人。 
十一、教師對本會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等救濟。 十、教師對本會之決議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等救濟。 
十二、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一、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十三、本院各系(所)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內容,訂定其教評會設置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請本會備查。 十二、本院各系(所)應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內容,訂定其教評會設置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並報請本會備查。 
十四、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三、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十四、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辦  法:俟本會議審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決  議:照案通過。

 

 


三、臨時動議

 

四、散會(12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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