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 任教學工作審查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5 月13日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國立臺北商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創新經營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延攬在專業領域中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之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依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二條、依本標準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以關於設計或管理等相關專業領域為限。
第三條、本院專業技術人員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規範及次數如下:
一、具體事蹟:(需具備以下事蹟之一)
具體事蹟 |
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在國際知名刊物上發表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之學術論文 |
五篇(含)以上 |
二篇(含)以上 |
一篇(含)以上 |
自身創作作品參加國內外機構展覽 |
八場(含)以上 |
四場(含)以上 |
二場(含)以上 |
二、特殊造詣或成就:
特殊造詣或成就(由高至低分為:世界級,國家級,縣市級) |
教授/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獲得設計或管理專業領域特殊獎項 |
世界級 一次(含)以上 |
國家級 一次(含)以上 |
縣市級 二次(含)以上 |
三、年資酌減標準:(至多得酌減其規定資歷年限三分之一)
特殊造詣或成就,每項酌減年資 |
教授/ 副教授 |
助理教授 |
講師 |
世界級獎項 |
兩年 |
兩年 |
兩年 |
國家級獎項 |
一年 |
一年 |
一年 |
縣市級獎項 |
無酌減 |
無酌減 |
一年 |
本院擬聘之專業技術人員需具有以上具體事蹟或特殊造詣資格之一,其資格標準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之,後續由校外審查委員認定之。
第四條、本標準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標準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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