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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9日臺教師(一)字第1060057717E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以臺教師(一)字第1060057717B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江佳穎專員(電話:02-77366221)。
五、檢附教育部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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